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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18 14:21:42

 

  • 索 引 号:420000000000-2018-1274223
  • 分    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省政府
  • 发文日期:2018年04月10日
  • 名    称: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
  • 文    号:鄂政发〔2018〕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我省新型城镇化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全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8500亿元,继续保持全国前列。优化市场准入管理,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限,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探索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试行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简化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适当放宽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精简注册认证环节。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试行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对列入省重点扶持范围内的企业,具备两个以上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放宽其承担相关专业工程项目的限制。

  二、深化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健全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建造和服务企业融合发展。到2020年,我省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占比,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达到30%以上,其他市州达到15%以上;到2025年,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达到50%以上,其他市州达到30%以上。充分发挥湖北工程咨询行业能力强的优势,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到2020年,培育中南工程咨询设计集团、中信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等10家以上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的咨询服务企业。支持建筑师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发挥主导作用、拓展业务范围、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创作出一批水平高、质量优、效益好的优秀工程项目。

  三、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进一步厘清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责,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后监管职能,逐步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实施分类监管。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逐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以国有投资为主、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开展民间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试点。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对采用PPP模式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合作方但合作方自身不能依法实施建设的,应当依法招标。推行建筑工程设计团队和设计方案招标,强化对建筑创意的保护,突出建筑设计水平优先的评价导向。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深化建造方式改革

  加快推动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监督管理等体系,完善全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布局规划,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和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加快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招投标实施办法,装配式建筑按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50%以上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中,全面推行一体化装修技术。装配式建筑优先纳入“鲁班奖”等培育计划,符合装配式建筑而未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一般不纳入评奖范围。

  五、深化工程风险管理改革

  加快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扩面步伐,全面施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积极推行建筑师责任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建设工程担保。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先行处置和赔偿制度;推行以银行保函、保险等形式为主的替代机制;推行双向担保、保险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保险的,必须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规定要求,不得违法擅自设立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者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建筑业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和担保公司保函。严格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

  六、深化工程结算制度改革

  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设项目的独立审计督导和财务评价。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积极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2018年10月1日起,建设周期超过2年以上的项目,应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完成进行过程结算;2020年开始,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工程价款按分部工程过程结算。

  七、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

  按照住建部统一部署,适时取消省内劳务资质。建立完善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劳务派遣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施工企业将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单位要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因拖欠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八、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供给和实施监督工作推进机制,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监管等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标准,因地制宜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积极推进设计施工、工程管理、建筑节能、安全应急、工程信息化、工程监理和监督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提升,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安全生产,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跟踪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建筑业产业发展,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适合于本地行业发展、具有创新性和竞争力的地方标准,鼓励建筑业企业结合自身需要,自主制定更加细化、更加科学的企业标准。

  九、加快推进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

  创新建筑设计事务所等业态模式,优化产业结构,建立与建筑业全方位、深层次融合发展格局。全面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事转企”改革及国有勘察设计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满足市场化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勘察设计企业股权激励制度。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创新勘察设计技术,深度推进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集成应用,实现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综合效益。

  十、加快推进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整合完善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不断完善平台功能、丰富业务应用、提高数据质量,逐步实现与国家、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有效对接。建立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制度,统一规范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制定建筑行业诚信评价办法,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实现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工商、国土、税务、人社、金融、司法等各类信息共享互认。规范各类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应用管理,防止信用信息失真、失效和滥用。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红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关联机制,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快推进建筑人才培养

  发挥政府指导作用,加快培养适应当前建筑业转型发展新要求和装配式建筑发展新方式的新型建筑专业人才,大力培养兼具国际视野和民族自信的建筑业高端人才和国际性人才。把建筑业领军技术人才纳入“千人计划”,组织开展好湖北勘察设计大师、建造大师评选。完善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探索建立理论考试与实践能力相结合的考核机制,突出实践能力和专业知识考核,对长期在一线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人员可优化调整考试科目。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完善激励机制,着力培育中、高级工等技能型人才。获得重大表彰项目负责人可破格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全面推行岗前培训。鼓励特级企业、具备条件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社会机构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加快推进建设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创建精品工程,大力推进先进建造方式、智能设备、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的研究应用,通过建设科技项目计划和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强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和先进工法的推广应用。企业采用先进工程技术进行设计、施工、运维优化,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降低运维费用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投资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制造基地,通过高科技企业认证,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对获得“鲁班奖”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省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国优奖工程、省优“楚天杯”工程及省勘察设计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企业,分别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执行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十三、着力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

  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和上市。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的原则,支持高等级资质企业、专业企业加快发展,引导低等级资质企业向高等级企业迈进,依法处置“僵尸”企业,逐步形成比例协调和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坚持扶优扶强,完善重点企业培育制度,提供“直通车”服务,在企业升级、增项和分立、成立子公司时在资质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指导和帮助龙头骨干企业提档升级、开拓市场。加快培育建筑业发展新业态和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以中建三局创新发展为引领的湖北建筑企业“十大品牌”、建筑业20强、装饰装修10强和勘察设计10强企业,着力培育湖北工程总承包20强、全过程工程咨询10强、建筑全装修10强企业。

  十四、着力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

  进一步清理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性壁垒,深入推动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的原则,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不得设置限制、附加条件和禁止、歧视性条款。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和名誉权。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实行资产重组,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

  十五、着力创新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大力开展工程总承包金融创新,鼓励保险、金融等机构积极开拓工程总承包金融业务,提供各种保险服务和信贷支持。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积极对接并利用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指导建筑业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政府引导基金等相关政策,争取投融资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可在我省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认真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着力实施建筑业“走出去”战略

  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以“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优先领域,推动我省建筑业资源整合、企业联动、项目合作、互利共赢,引导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向公路、水利、市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投资领域拓展。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国家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专项资金等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积极引导我省建筑业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努力解决我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开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困难等问题。对于我省各级政府推动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接我省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带动我省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企业“抱团出海”,共同“走出去”。

  十七、强化建筑市场管理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界定建筑市场各种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罚细则,为统一规范和整治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提供依据。维护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秩序,全面推动建立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各市、州、县不得变相设立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杜绝以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加强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依法给予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十八、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深化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全面实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竣工工程永久性标牌制度,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夯实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整治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质量检测机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检测、虚假报告。开展监理单位向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工程质量情况的试点工作,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十九、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全员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违规压缩工程工期,严禁降低安全条件。全面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推行塔吊、施工电梯等大型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突出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重点领域管理。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深入推进“六位一体”的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安全执业人员联网监管,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准入和清退的体制机制,提高人员培训考核的规范性、实效性、多样性,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层级考核制度。

  二十、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制定完善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参建各方主体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加速监督模式的转变,将差异化管理、重点监控与“双随机”检查方式有机结合。各级政府要着力加强建设工程市场、质量、安全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执法监督机构和人员配备,并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监管力量不足的,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提升监管效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完善配套政策,搞好综合服务。省住建、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建立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好业务培训、技能评价和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省住建厅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督促落实,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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