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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6 12:35:10

 鄂建办〔2018〕35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如下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再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凡超过有效期的,不再受理延续申请。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届时,资质审批机关将会同人社部门,对资质申请企业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比对。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详见附件。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规范管理,认真做好资质申报材料调整后的衔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与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27-68873170、68873421
    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2.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样本).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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